互动问答
质疑函提交人不是法人代表,可否拒收?
发布日期: 2021-09-10  阅读量:0

问题

对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来讲,现场核实投标人、评审专家等人员身份的情景并不是什么稀罕事。近日,就有读者来电问询:“投标人向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上面盖有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但递交质疑函的人既不是法人代表,也没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该人员身份无从核实。请问这种质疑函能否接收?为什么?”

回答

“当然要接收,不需要核实质疑函递交人的身份。”采访中,受访专家一致这样回答。

 

“换个角度想,如果质疑函是邮寄过来的,代理机构不是照样需要签收?和谁邮寄的没有关系。”深圳国际政府采购中心课题组人员汪泳表示,只要质疑函符合要件形式,代理机构就应当签收。

 

对此,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路给出了进一步解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函签章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问题描述的情形显示,质疑函已经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了,符合94号令的相关规定,因此,不需要再确认质疑函递交人员的身份。”赵路说。

 

“质疑函只要符合94号令相关规定就应当接收。如果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递交人身份有疑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核实,但不应当拒收质疑函。”政府采购专家吴小明说。

 

吴小明建议,面对问题中的情形,可以对质疑函递交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送达时间等。这样做,一是可以确定时间,以核算质疑是否还在有效期内。二是如果需要补充材料可以及时联系。三是便于同质疑相关当事人核实。

 

采访中,记者发现,其实这一问题还可以反向思考,即质疑函拒收的情形有哪些?如果不符合拒收的规定,代理机构就应当接收。

 

为此,记者在进行有关查询和采访后发现,质疑函拒收情形有以下两种:其一,根据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因此,对于超期质疑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二,根据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因此,如果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而供应商未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有权拒收。

 

换言之,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法人或者其授权人代表来递送质疑函。

 

 

延伸阅读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质疑函拒收的情形,但招标领域则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